热点新闻 热点广告

 

人民币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现假币,应当及时上交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香港、澳门回归后,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不变

    ●中外人员出入境,每人每次限带6000元人民币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日记者就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当前制造和贩卖假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一些假币已在社会上流通,今后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如何处理?
    答:人民银行总结经验,根据反假币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规定了几项处理措施:一是明确了有权没收假币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二是规定金融机构有假币收缴权。金融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没收权,但是从其工作性质和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考虑,更适合承担这一工作。因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另外,《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些自发的“钱币市场”,高价进行流通人民币买卖,严重损害了人民币形象,《条例》对此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问:目前,一些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办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信誉。《条例》对此有无明确说法?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这两项业务作为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纳部门的基本业务之一,可以保证流通中人民币保持较好的票面整洁度和合理的券别比例,便利市场货币流通。

    问:当前,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现象较为严重,如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等,《条例》对此有什么处罚规定吗?
    答:《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香港、澳门回归后,人民币的法定地位是否改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表明了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唯一性。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祖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元和澳元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与港元、澳元的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区域内流通的三种法定货币,它们所隶属的货币管理当局按照各自的货币管理方法发行和管理货币。《条例》中关于人民币的定义与港元、澳元作为各自特定区域的法定货币的情况没有矛盾。

    问:对人民币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出入境频繁且数量不断增加,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虽未明令废止,但实际上已不再执行。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108号令,规定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据此精神,《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摘自:人民日报

关闭此页 返回页首